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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1民初471号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冯铁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冯铁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471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成,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铁锁,男,199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扶沟县。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铁锁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铁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军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柯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