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471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成,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铁锁,男,199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扶沟县。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铁锁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冯铁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军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杜柯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