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81民初8493号
原告:山东华东风机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谢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安,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太,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春兵,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东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芬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东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保全费470元,由原告山东华东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郝尚东
人民陪审员 宁凡贵
人民陪审员 王会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咸佳
书记员赵庆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