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冀082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叶柏顺。被执行人吕春友。关于申请执行人叶柏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冀0821民初2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吕春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叶柏顺已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吕春友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1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组织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达成还款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现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子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