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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25财保61号

赵铎银、宋长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赵铎银;宋长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25财保61号

申请人:赵铎银,男,195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大名县。

被

申请人:宋长山,男,195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赵铎银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宋长山在建行大名支行账户存款20000元予以冻结,河北亿丰达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铎银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宋长山在建行大名支行账户存款20000元,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文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