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02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展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69849323X5。
被执行人: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清市环球商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14761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饶市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壹年,查封动产期限为贰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叁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冻结或查封,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或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红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