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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3民初406号

赣州市南康区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毛红英、赖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赣州市南康区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毛红英;赖霞;赖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703民初406号

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康区东山街道金河一路。

法定代表人:赖华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月烺,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红英,女,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

被告:赖霞,女,1991年5月21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

被告:赖军,男,1993年4月22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住南康区。三被告

委托代理人:缪智怡,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毛红英、赖霞、赖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月烺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缪智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承担三被告亲属非因工死亡待遇。事实和理由:三被告亲属赖愈辉是原告单位司机,原告给其缴纳了五险一金。2017年5月8日,赖愈辉病故,三被告已在南康区社保局领取了一次性抚恤金18960元及丧葬费5000元,原告无需再承担赖愈辉非因工死亡待遇。

被告辩称,请法院支持南康区劳仲委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提交的在职参保人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复印件、康劳人仲字[2017]第270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毛红英系赖愈辉妻子,被告系赖愈辉子女。赖愈辉生前在原告处从事司机工作,原告为赖愈辉缴纳了五险一金。2017年5月8日,赖愈辉病故。三被告在南康区社保局领取了一次性抚恤金18960元(1896元/月×10个月)和丧葬费5000元。后三被告向南康区劳仲委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丧葬费5000元及一次性抚恤金46040元。该委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康劳人仲字[2017]第27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因赖愈辉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差额部分22960元[(4192元/月-1896元/月)×10个月]。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结合《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3号)及《关于将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87号)的规定,职工2017年死亡的,丧葬费为50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赣州地区2016年度在岗职工10个月平均工资,按赣人社发[2013]87号文件规定支付的抚恤金与按赣劳社养[2008]15号文件规定抚恤金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参保单位按原资金渠道支付。故原告应当支付被告一次性抚恤费的差额部分27080元[(4604元/月-1896元/月)×10个月]。因被告对仲裁裁决的差额部分共计22960元不持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3号)和《关于将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87号)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由原告赣州市南康区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被告毛红英、赖霞、赖军因赖愈辉死亡产生的一次性抚恤金差额22960元;

二、履行期限:上述款项,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陈 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婷代理

书记员  赵慧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