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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91民初318号

原告靖江华和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艳霞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靖江华和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贾锦;顾宜新;赵艳霞;张娟萍;李砚斌;卞建平;黄开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1民初318号

原告:靖江华和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娥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军,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贾锦,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顾宜新,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赵艳霞,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张娟萍,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李砚斌,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卞建平,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黄开波,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华和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贾锦、被告顾宜新、被告赵艳霞、被告张娟萍、被告李砚斌、被告卞建平、被告黄开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靖江华和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华和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靖江华和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悦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