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1民初318号
原告:靖江华和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张娥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军,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静,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贾锦,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顾宜新,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赵艳霞,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张娟萍,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李砚斌,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被告:卞建平,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黄开波,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华和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贾锦、被告顾宜新、被告赵艳霞、被告张娟萍、被告李砚斌、被告卞建平、被告黄开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靖江华和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华和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靖江华和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悦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