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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2刑终70号

赵学臣、刘炳良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赵学臣;刘炳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2刑终70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学臣,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辩护人俞玮月,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刘炳良,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学臣、刘炳良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8)沪0114刑初149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学臣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刘炳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赵学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赵学臣申请撤回上诉,辩护人建议法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学臣、刘炳良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学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应予准许。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学臣撤回上诉。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刑初14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朱姝燕

审判长  杨庆堂

审判员  蒋征宇

审判员  姜琳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茵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