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0308行审39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统一信用代码114403000075418469。法定代表人刘少文,该单位局长。委托代理人鲁海文。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启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第二工业区综合楼3楼南,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585622197Q。法定代表人卿梓格。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2月1日作出的(深龙)安监罚[2018]第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9日本院提出撤回上述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关于强制执行(深龙)安监罚[2018]第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审判长 李 洋
审判员 杨 琨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琳(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