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482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常宁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青阳北路。 负责人周林文。 委托代理人李庆武,男,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大学文化,常宁市环境保护局法规股股长,住湖南省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劳动路**。 被执行人常宁市华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宜阳工业走廊 法定代表人曾艳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宁市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常环罚字[2018]1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1月24日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庆武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曾艳军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执行人常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常宁市华泰鞋业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7000元、加处罚款27000元。事实依据是:常宁市华泰鞋业有限公司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17年3月在常宁市宜阳工业走廊擅自开工建设年产300万双女士成品鞋生产线项目,于2017年5月建成并投入生产。基于上述事实,该局于2018年6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2、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90万元百分之三的罚款,合计27000元。该案的常环罚字[2018]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6月12日送达被执行人,并于同年12月3日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常宁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常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常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3、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4、常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5、调查询问笔录;6、常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7、常宁市华泰鞋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9、案件调查报告;10、常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11、常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2、常宁市华泰鞋业有限公司利润表、银行付款回单及电费收据;1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14、常宁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15、常宁市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表及照片;16、常宁市环境保护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7、常宁市环境保护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现场照片。 被执行人常宁市华泰鞋业有限公司称,公司没有经过环评是因为谭水河上游饮水源保护区相关规划没有做出来,而且公司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所以一直没有停工,环保部门不应该处罚公司;另外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送达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手中,公司没有办法履行也不会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常宁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常环罚字[2018]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现被执行人常宁市华泰鞋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其诉讼权利,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常宁市环境保护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宁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常环罚字[2018]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常宁市华泰鞋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五日内缴纳罚款27000元、加处罚款27000元,共计54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唐建平
审 判 员 吴云鹤
人民陪审员 吴冬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理
书记员 贺 旻 打印责任人:贺旻 校对责任人:唐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