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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刑更31号

许光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许光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刑更31号罪犯许光伟,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饶中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光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政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景德镇监狱于2018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许光伟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光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2015年11月至2018年9月,获得以下奖励:监狱考核表扬6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许光伟的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

二〇四一年一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细泉

审判员  熊静燕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万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