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政务新区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
被执行人:刘登舟,男,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关于肖克川与刘登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1125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登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9年01月30日立案执行。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
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刘登舟承担的诉讼费25元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季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