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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125执641号

定远县人民法院、刘登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刘登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5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政务新区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

被执行人:刘登舟,男,1981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关于肖克川与刘登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皖1125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登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19年01月30日立案执行。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

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刘登舟承担的诉讼费25元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汇泉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季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