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兆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7刑更205号 罪犯贺兆年,男,汉族,高中文化,1992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西省大同市,现在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陕0103刑初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兆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9年2月27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2016年12月6日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根据罪犯贺兆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汉江监狱认为,罪犯贺兆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12个,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贺兆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贺兆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贺兆年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江监狱提请对罪犯贺兆年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贺兆年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的刑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庞军权
审 判 员 王 健
审 判 员 房建军
二O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邵晨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