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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922民初35号

王福强与岳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福强;岳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922民初35号

原告:王福强,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

被告:岳建军,其他信息不详,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

原告王福强与被告岳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1日立案。

原告王福强于2019年0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福强负担。

审判员 吕晓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郝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