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922民初35号
原告:王福强,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
被告:岳建军,其他信息不详,现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化德县。
原告王福强与被告岳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1日立案。
原告王福强于2019年0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福强负担。
审判员 吕晓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郝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