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523执9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于海芳,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丁晓梅,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18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晓梅在东营华东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丁晓梅在东营华东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的工资、奖金等收入371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1×××06)。 二、继续扣留被执行人丁晓梅在东营华东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的工资、奖金等全部收入,除每月支付其1000元生活费外,其余工资、奖金等收入全部扣留直至146500元止。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员 燕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