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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956号之三

于海芳、丁晓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3-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海芳;丁晓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523执95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于海芳,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丁晓梅,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广饶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18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晓梅在东营华东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丁晓梅在东营华东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的工资、奖金等收入37100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1×××06)。 二、继续扣留被执行人丁晓梅在东营华东房地产评估事务所的工资、奖金等全部收入,除每月支付其1000元生活费外,其余工资、奖金等收入全部扣留直至146500元止。 本裁定书立即生效。

审判员  燕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