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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8刑更163号

郝彦峰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郝彦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8刑更163号罪犯郝彦峰,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2011)二七刑初字第6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彦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47450元。刑期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宣判后,罪犯郝彦峰于2011年11月29日入狱服刑。该犯历经二次减刑,于2014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23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12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郝彦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生效裁判认定,2011年6月9日7时许,被告人郝彦峰伙同彭涛在郑州市二七区保全街63号院,采取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身份证及银行卡一张,并从卡内取走现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郝彦峰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郝彦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郝彦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和服刑人员的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郝彦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郝彦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利

审判员  韩永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