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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执9396号之一

黎扬兰、陈修成、佛山市水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21-02-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黎扬兰;陈修成;佛山市水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93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黎扬兰,女,汉族,1987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陈修成,男,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广东省佛山市水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海东街道321国道河口段“白沙建材市场”东侧自编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594010029W。 法定代表人龙记兰。 被执行人陈艳,女,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黎扬兰诉陈修成、广东省佛山市水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修成、广东省佛山市水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艳应向申请人黎扬兰借款本金262500元及其利息。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黎扬兰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黎扬兰以其已与被执行人陈修成、广东省佛山市水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艳达成和解协议,为便于被执行人履行案件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知晓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可予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9396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日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