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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53民初812号

朱成友与吕向晖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成友;谢江波;吕向晖;龙必中;陈善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3民初812号

原告:朱成友,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玲,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江波,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吕向晖,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龙必中,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陈善荣,男,1980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朱成友与被告谢江波、吕向晖、龙必中、陈善荣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朱成友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成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成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成友承担。

审判员  李婧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