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3民初812号
原告:朱成友,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玲,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江波,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吕向晖,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龙必中,男,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被告:陈善荣,男,1980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朱成友与被告谢江波、吕向晖、龙必中、陈善荣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朱成友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成友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朱成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成友承担。
审判员 李婧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