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82民初629号
原告:平湖市奇顺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当湖街道兴平二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姚曙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峰,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休一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幸福路与新贤路交叉口东北侧****A。
法定代表人:沈晓明,执行董事。 原告平湖市奇顺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休一特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奇顺手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