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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30刑初52号

倪红飞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倪红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30刑初5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红飞,绰号:小飞,男,199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肆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桐柏县,现住桐柏县。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红飞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朝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红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5日晚,朱广鹏(已判决)因一块菜园地与被害人朱某2产生纠纷,遂和被告人倪红飞等人一起来到被害人朱某2位于桐柏县安棚镇朱洼村朱洼西组的家中,对被害人朱某2、孟某进行殴打,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桐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朱某2、孟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另查明,2018年5月17日,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倪红飞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2、孟某的陈述,证人朱广鹏、朱某1等人的证言,桐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情鉴定,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调解协议书,撤诉书,收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倪红飞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红飞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倪红飞自动投案后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获得其谅解,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倪红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段 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付腾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