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刑更69号罪犯高全喜,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长葛市人。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嵩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全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魏某等三人经济损失370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2日至2022年4月1日止。宣判后,高全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2015)洛刑一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高全喜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伟,河南省新郑监狱指派代表杨梅出庭履行职务,证人监狱干警孙国红及罪犯武三同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11月份,被害人魏某三人计划在嵩县何村乡建设一个提炼废汞的厂子,因缺技术人员,经他人介绍认识高全喜,经高全喜介绍认识陈彦飞、丁丽丽。经协商,由陈彦飞提供提炼设备、技术、原材料及销售,魏某一方提供生产场地。2014年12月份一天,高全喜、陈彦飞等人在取样化验过程中,制造化验结果汞含量高的假象,骗取魏某等人信任后,以需要买原材料为由,骗取魏某等人370000元。罪犯高全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6年8月、2017年2月、2017年7月、2018年1月、2018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分别为:优秀、良好、良好、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全喜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考核期狱内消费偏高,检察机关对其减刑从严掌握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全喜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冯 进
人民陪审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笑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