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豫0212行审32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城市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24MB12903961,住址:祥符区上禾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毛洪伟,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胜利、王国军,开封市祥符区城市管理局职工。
被执行人:石建彬,男,汉族,1966年7月26日出生,住开封市祥符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城市管理局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石建彬应缴纳罚款56000元;滞纳金56000元;两项共计112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城市管理局于2018年6月21日以被执行人石建彬未经批准擅自占压黄龙大道道路红线建设厂房工程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汴祥城管罚决字(2018)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3日内拆除违法建筑;2、并处工程造价七十万元整按8%的罚款共计五六千元整。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汴祥城管罚决字(2018)第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8年6月21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石建彬。被执行人石建彬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起诉,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城市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4日催告被执行人石建彬履行,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石建彬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开封市祥符区城市管理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石建彬应缴纳罚款56000元;滞纳金56000元;两项共计1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仇政法
审 判 员 董合义
人民陪审员 司艳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彩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