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世纪大道西侧县体育中心旁广海新景城第一幢一层SC1号房及二层BG1号房。
负责人:欧阳岗,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泉州沥阳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城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确山健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确山县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黄丽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宝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丁明世,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惠安宝利特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惠泉北路。
法定代表人:郑秀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泉州福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下埔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滨,男,汉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李卫缨,女,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泉州沥阳手袋有限公司、确山健阳实业有限公司、宝达鞋业有限公司、惠安宝利特箱包制品有限公司、泉州福阳贸易有限公司、杨滨、李卫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惠安县人民法院正在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为便于对涉及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民初106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指定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林明清
审判员 李志军
审判员 陈志煌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