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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民初1423号

陈根献与王振、杨付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根献;王振;杨付昌;崔小勇;马建中;杨鹏;冯伟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民初1423号

原告:陈根献,男,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振,男,成年人。

被告:杨付昌,男,成年人。

被告:崔小勇,男,成年人。

被告:马建中,男,成年人。

被告:杨鹏,男,成年人。

被告:冯伟涛,男,成年人。

原告陈根献诉被告王振、杨付昌、崔小勇、马建中、杨鹏、冯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陈根献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根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根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陈根献负担。

审判员  代蔚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