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民初1423号
原告:陈根献,男,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振,男,成年人。
被告:杨付昌,男,成年人。
被告:崔小勇,男,成年人。
被告:马建中,男,成年人。
被告:杨鹏,男,成年人。
被告:冯伟涛,男,成年人。
原告陈根献诉被告王振、杨付昌、崔小勇、马建中、杨鹏、冯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陈根献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根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根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陈根献负担。
审判员 代蔚青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