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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2民初608号

沧州德普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力康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沧州德普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力康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2民初608号申请人沧州德普电子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94929178R。法定代表人刘建,职务经理。地址:青县。被申请人北京力康盛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355290043D。法定代表人魏凯。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德普电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力康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沧州德普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75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5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95元,由申请人沧州德普电子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