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辖终1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富民支路**C3-61。
法定代表人:潘建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城建华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香港中旅大厦**A
法定代表人:李旭鹏,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
被告:潘建根,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民永村**。 上诉人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第九工程局)因与被上诉人中城建华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华南公司)、一审被告潘建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7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城建第九工程局上诉请求:1.撤销(2018)沪民初78号之一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2.本案移送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上海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仅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中城建华南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和第二项诉讼请求相互排斥且矛盾,而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诉请金额未超过5亿元。因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城建华南公司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支付6亿元款项及相应违约金;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在中城建第九工程局拒不向中城建华南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的前提下,判令解除案涉《受让人变更协议》,中城建第九工程局将所持有的案外人上海璋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璋玺公司)100%股权返还中城建华南公司,协助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且判令潘建根将其对璋玺公司享有的4亿元债权返还给中城建华南公司。无论是上述第一项或第二项诉讼请求所涉诉讼标的额均高于3亿元,本案当事人中城建华南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中城建第九工程局住所地为上海市,潘建根住址为上海市,故本案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上诉人中城建第九工程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君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张爱珍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钟丽丹
书记员张玉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