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晋09刑更79号 罪犯徐景龙,男,1998年11月24日出生,山西省怀仁县人,现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晋0202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景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交),刑期自2016年5月11日至2019年9月10日止。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9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监狱认为,罪犯徐景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徐景龙共获监狱表扬2次,余56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景龙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3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海军
审判员 王世平
审判员 张 婷
二0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银秀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