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金华。
被执行人:徐建春,男,1976年02月11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颜来弟,女,1980年05月17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建春、颜来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2)吴开商初字第00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建春、颜来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建春、颜来弟银行存款人民币45448.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虞虹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06执恢1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金华。
被执行人:徐建春,男,1976年02月11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7602118095,住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人民街207号。
被执行人:颜来弟,女,1980年05月17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421198005175720,住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太湖村湖新(3)湖新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建春、颜来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2)吴开商初字第00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徐建春、颜来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建春、颜来弟银行存款人民币45448.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320517zhangm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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