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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2民初348号

韦国富与董贵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韦国富;董贵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2民初348号

原告:韦国富,男,196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董贵迁,男,1977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现住襄阳市。

原告韦国富与被告董贵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韦国富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国富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国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韦国富负担。

审判员  陈俊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静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