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82民初348号
原告:韦国富,男,196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董贵迁,男,1977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现住襄阳市。
原告韦国富与被告董贵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韦国富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国富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国富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韦国富负担。
审判员 陈俊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静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