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5民初487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70年7月19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裕华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6047685Y。
法定代表人:张素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天一,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宋某某,女,汉族,1970年6月25日生,现住石家庄市桥**。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孙某某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改芹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