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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26执55号

杨某、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丁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726执5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黑山县。被执行人丁某,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的(2018)辽0726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丁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9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丁某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对被执行人丁某名下在金融机构的钱款、不动产、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无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已被本案冻结。本院向被执行人丁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凤龄

审判员  郑荣军

审判员  左荣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凡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