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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执8号

习黎明、郑捷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习黎明;郑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执8号

申请执行人:习黎明,女,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捷,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申请执行人习黎明与被执行人郑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穗仲中案字第27055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278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暂计为14518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902.51元,由于相比申请执行标的过小,本院暂不作扣除处理。此外,经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业务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在中山市范围内的房产、车辆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处理。本院已将上述情况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20执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何亦辉 执行员  甘效林 执行员  黄克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