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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2401刑初43号

孙先旺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孙先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2401刑初4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先旺,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租住延吉市进学街庆贺小区**楼****(户籍所在地:图们市,曾于2016年9月14日因犯诈骗罪,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先旺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5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延军和

书记员蔡艺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先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先旺于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以给被害人田某办理农房房产证等为由,分数次骗取被害人田某58600元,事后孙先旺通过楼道张贴的办证广告电话,花400元订购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三本,交给田某二本。2018年4月被害人田某到延吉市房产局查证该产权证为虚假的,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6月5日被告人孙先旺主动到延吉市公安局进学派出所投案,第二次审讯开始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先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人口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破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延吉市房产交易中心证明,被害人田某与孙先旺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单,被告人居住在进学街道丽阳社区证明,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被告人孙先旺的供述与辩解和同步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先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伪造房屋有权证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同类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先旺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先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起止日以执行通知书为准。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返还给被害人,无法追缴的责令被告人孙先旺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永富

审 判 员  崔 斌

人民陪审员  郑 顺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卢天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