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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3刑初41号

史国良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史国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203刑初41号公诉机关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国良,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三门峡市陕州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被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三陕检公诉刑诉〔20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国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国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1日16时36分许,被告人史国良驾驶豫M×××**号小型轿车沿连天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滨河路交汇处时,与沿连天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准备左转进入滨河路的秦某二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秦某二当场死亡。经责任认定,史国良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医鉴定,秦某二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本院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维护现场,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史国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被告人史国良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赔偿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杜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被告人史国良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国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又系初犯,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史国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水振中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宜静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