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湘0104刑初9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少宝,曾用名沈菊,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7日被抓获,2018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诉[201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少宝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少宝在罪犯任晓松(已判刑)的邀约下,与罪犯谭胜利(已判刑)经过合谋,于2017年10月至2017年12月底,多次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车辆施救站、开福区车辆施救站、岳麓区车辆施救站,使用套筒、起子等作案工具,先后作案5次,将存放在施救站内的电动车、货车上的电瓶拆卸后盗走,之后由罪犯任晓松通过湖南快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销赃,被告人沈少宝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0余元,所获赃款被挥霍。其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沈少宝于2017年10月份,与罪犯任晓松、谭胜利来到长沙市芙蓉区车辆施救站,盗窃作案2次,盗得电动车电瓶200余个。2、被告人沈少宝于2017年11月份,与罪犯任晓松、谭胜利来到长沙市开福区车辆施救站,盗窃作案1次,盗得电动车电瓶100余个。3、被告人沈少宝于2017年12月初,与罪犯任晓松、谭胜利来到长沙市岳麓区车辆施救站,盗窃作案2次,盗得电动车电瓶200余个。案发后,从罪犯任晓松处追回被盗电瓶15个,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沈少宝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沈少宝于2019年1月17日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少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少宝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沈少宝具有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沈少宝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刑罚。
被告人沈少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少宝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少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二、追缴被告人沈少宝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冯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泱
书记员杨艳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