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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625民初207号

叶玉明与廖维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21-05-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玉明;廖维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625民初207号

原告:叶玉明,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被告:廖维书,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原告叶玉明诉被告廖维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叶玉明负担。

审判员  李衍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善妙

书记员  古思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