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625民初207号
原告:叶玉明,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被告:廖维书,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
原告叶玉明诉被告廖维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叶玉明负担。
审判员 李衍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善妙
书记员 古思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