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8民初442号
原告:杨占山,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四化,系鹿邑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完卫钢(又名完卫刚),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
原告杨占山与被告完卫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占山委托代理人韩四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完卫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占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完卫钢偿还借款5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9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5000元,并约定2018年12月1日偿还。到期后,被告完卫钢至今未偿还借款。被告完卫钢未答辩。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2018年1月29日被告完卫钢书写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55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拒不偿还。被告完卫钢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该借条予以采信。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元,并约定2018年12月1日偿还。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还款期限已过,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完卫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占山借款55000元。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0元,由被告完卫钢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俊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泽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