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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刑初29号

司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03刑初29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某,男,197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初中文化,河南中州集团滑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司机,非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牛?,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8]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圣威、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某及其辩护人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4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司某驾驶豫E×××**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455KM+500M处南幅时,因车辆左前轮爆胎致车辆失控,车前部碰撞中央护栏及北幅边护栏后,驶入高速公路北侧边沟外。造成司某及韩某等37名乘车人受伤,车辆损伤、路产、树木及农作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认定,司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书证:被告人司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抓获经过;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书;5、被害人韩某、杨某、王某1等人的陈述;6、视听资料;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司某的供述与辩解。认为被告人司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司某能坦白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征得被害人谅解,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4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司某驾驶豫E×××**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连霍高速公路455KM+500M处南幅时,因车辆左前轮爆胎致车辆失控,车前部碰撞中央护栏及北幅边护栏后,驶入高速公路北侧边沟外。造成司某及韩某等37名乘车人受伤,车辆损伤、路产、树木及农作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鉴定,韩某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经认定,司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司某在法庭审理期间赔偿被害人韩某除保险赔付数额外各项损失四万元,并征得被害人韩某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司某生于1977年8月3日。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司某持有A1A2驾驶证,其交通肇事时所驾驶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河南中州集团滑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3、前科证明证实,经刑事犯罪综合信息系统查询,司某无违法犯罪记录。4、常村镇新建村证明证实,司某不是中共党员。5、被害人韩某等人基本信息证实,被害人韩某、王某1等基本信息情况。6、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8月24日12时40分许,商丘市高速交警大队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在连霍高速公路民权服务区附近发生一起客车冲出高速公路驶入路边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迅速到达事故现场。经现场勘查、取证,当事人司某驾驶豫E×××**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沿连霍高速公路南幅自西向东行驶至455KM+500M处,因车辆左前轮爆胎致车辆失控,车前部撞开中央护栏及北幅边护栏后,驶入高速公路北侧边沟外,造成驾驶员司某及韩某等37名乘车人受伤,车辆损坏,路产、树木及农作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日司某因伤入住民权县中医院。2017年8月30日司某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司某配合调查且对自己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7、数字磅称重单证实,豫E×××**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客车载物重5560kg。8、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司某和被害人韩某达成赔偿协议,司某赔偿韩某除保险公司赔付数额外四万元,韩某对司某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司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被害人姚某、张某1、张某2、任某、孙某1、付某、王某2、李某1、孙某2、冉某、何某、伦某、王某3、高某、睢某、杜某、李某2、李某3、周某、董某、刘某1、赵某、李某4、贾某均与豫E×××**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达成协议。9、邓东村委会证明证实,2017年8月24日,一辆宇通大客车在连霍高速公路455公里+500米处北侧发生交通肇事,该事故造成村民田地上的树木及农作物损失,经评估鉴定损失总值为一万三千二百六十一元,赔偿款已由该村支书时新桥、村长时进友领取。10、破案报告证实,2017年8月24日12时40分许,司某驾驶豫E×××**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沿连霍高速公路南幅自西向东行驶至455KM+500M处,因车辆左前轮爆胎致车辆失控,车前部撞开中央护栏及北幅边护栏后,驶入高速公路北侧边沟外,造成驾驶员司某及韩某等37名乘车人受伤,车辆损坏,路产、树木及农作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司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经查证、集体分析研究,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人员均无责任。此案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19日刑事立案,同日对司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11、诊断证明证实,司某、韩某、杨某、李某6、姚某、张某1、张某2、牛某、胡某、秦某、陈某、薛某、任某、孙某1、刘某3、李某5、付某、李某7、王某2、李某1、孙某2、冉某、何某、高某、睢某、杜某、李某2、赵某、甄某、李某4诊断详细情况。12、鉴定人资格证证实,鉴定人具有鉴定资质。13、现场物品清单证实,连霍高速公路交通肇事事故地点遗留物品详细清单情况。14、理化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司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1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韩某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1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司某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杨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二级。王某1评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二级、轻伤二级。李某6被评定轻伤一级。姚某评定为轻伤二级。张某1被评定为轻微伤。张某2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轻伤二级。牛某被评定为轻伤一级、轻微伤。胡某被评定为轻微伤。秦某被评定为轻微伤。陈某被评定为轻微伤。薛某被评定为轻微伤任某被评为两处轻微伤。孙某1被评定为轻伤一级。刘某3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5被评定为轻伤二级。付某被评定为两处轻伤二级。李某7被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2被评定为轻微伤。李某1被评定为轻微伤。孙某2被评定为轻微伤。冉某被评定为轻微伤。何某被评定为轻伤二级。高某被评定为轻微伤。睢某被评定为轻微伤。杜某被评定为两处轻微伤。李某2被评定为轻微伤。赵某被评定为轻微伤。甄某被评定为轻微伤。李某4被评定为轻微伤。17、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结论书证实,一、此事故造成的物产损失总值为人民币一万三千二百六十一元整;

二、此事故造成的物产损失总值为人民币十六万八千一百另九元整;

三、此事故造成的物产损失总值为人民币一万九千五百元整。18、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司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人员均无责任。19、河北津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豫E×××**号大型普通客车左前轮的爆胎原因是因超载造成的主动性爆胎;豫E×××**号大型普通客车通过参照距离时的速度约为108km/h。20、现场勘察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证实,2017年8月24日在连霍高速公路455m+500m处交通肇事现场勘察情况。21、被害人韩某陈述证实,2017年8月24日12时40分许,我乘坐豫E×××**号车行驶到连霍高速公路455KM+500M处时,当时在向窗外看,突然感觉车辆向左侧倾斜,车上的人都在喊叫,之后就什么也不知道了,等我醒来的时候发现车停在高速公路的边沟内,我先把孩子递到外面交给别的乘客,我从车前门下来,然后别的乘客帮着把我婆婆杨某抬了出来,随后120和交警就到达现场了,事故发生后我被120拉到民权县人民医院老院区,2017年8月24日晚上10点时,我被检查出肝破裂,就转到民权人民医院新院区。8月25日做的手术,之后精神就迷迷糊糊的,状态一直不是很好,之后一个月的时间也没有到公安部门处理这个事故,就返回长垣县老家了,我婆婆杨某还在医院住院。22、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2017年8月24日,杨某乘坐豫E×××**号车从长垣县出发,中途感觉车辆一晃,之后杨某就什么也不知道了,等杨某醒来的时候掉在了大巴车的过道内。2017年8月24日我被120拉到民权县人民医院,在医院输液一周,之后又做了手术。23、被害人王某4陈述证实,2017年8月24日8时40分许,司某驾驶豫E×××**号宇通大客行驶至连霍高速时,王某4听见车轮胎爆的声音,之后车开始失控,向中央护栏处冲到路边沟内。事故发生后王某4就报警疏散乘客。当时车上总共59人,司某和我是司机,一个卖票叫冯某,我在乘客那层靠近车前门的座位上躺着休息,冯某在驾驶室后面一个休息处休息,其他56名是散客。事故发生时车上有起重的机件、电机、电器等,当时主要有站外揽客、倒客,客货混装等违法行为。24、被害人冯某陈述证实,2017年8月24日10时许,司某驾驶豫E×××**号车行驶至连霍高速,期间在服务区内仪表盘显示报警。行驶至事故地点附近,冯某在卧铺位上躺着,听见车左侧响一声,之后冯某什么也不知道了,等车停下来之后冯某从车铺里爬出来,看见车在沟里面。事故发生时车上有一个驾驶员,一个副驾驶,冯某是售票员,剩下的都是乘客。车辆当时装有电器、电机、电机轮需要托运到江苏常州、无锡、上海。25、被害人付某陈述证实,2017年8月24日12时,付某在大巴车上睡觉,听见车辆“嘭”的一声,车辆就向左倾斜了,之后就撞到了中央隔离带上,冲出了高速公路,最后撞到路边的树上停下,付某就从窗户爬了出去,在旁边等待救援,之后交警和医生就来了,就坐120到医院接受治疗。26、被害人刘某2陈述证实,2017年8月24日12时40分许,刘某3乘坐的豫E×××**号车行驶到事故地点时,听到一声响,最后车辆撞到高速公路线面的树上才停下来,后面的人因为惯性就撞到我的背部了,然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了,有人把我从车辆的左侧的窗户处抬了下去,我们就在旁边等待110和120人员的到来,120到达后我就被拉到医院来了。27、被害人李某5陈述证实,2017年8月24日12时40分许,我突然听到“砰”的一声,我就睁开眼向前看了一次,车就开始向左偏,当时车辆已经冲到对向车道里了,随后冲破路边护栏,我就不知道什么情况,然后我就听到有人哭,我就醒了,发现乘客纷纷从车辆左侧破损的玻璃处向外跳,我也赶紧跟着跳下去了。28、被害人陈某陈述证实,2017年8月24日8时49分,我在滑县长途汽车站坐车去上海打工,到长垣汽车站停了有一个小时左右。出了长垣汽车站没有多远,我们换了一辆大巴车。然后就在长垣上了高速,上高速后停了一次有几分钟,有几个去厕所的。停过以后上高速有半个小时左右就发生事故了。29、被害人秦某陈述证实,2017年8月24日上午9点多一点,我和妻子胡某从老家滑县回常州打工,9点多我和妻子坐上滑县发往上海的车,我和妻子上车后,这辆车又接了点人,具体在哪上的高速我也不知道,大概事故发生前三分钟左右,坐在我和妻子前面的有人在按空调出风口,可能是车上跟车的说空调出风口不能按,那个跟车的刚下去大概两三分钟之后,车开始左右摇动,晃了一会之后,车辆冲入高速中央绿化带,又冲入高速对面的沟内,撞上树后,车就停了,然后就有人报警了。30、被害人何某陈述证实,在坐车时感觉车身斜,之后车撞到中间护栏,直接撞倒树上了。31、被害人伦某陈述证实,在车辆行驶中并没有感觉到异样,直到车辆发生事故才知道出事。32、被害人姚某陈述证实,2017年8月24日11时,发生事故时姚某在睡觉,感觉车晃动,车上有东西往脸上刮,很快听见有人喊往下跑,最后从车内出来到外边树林等待救援。33、被害人王某3陈述证实,2017年8月24日11时50分,王某3在车上听见一声响,然后车辆就向中间护栏走,撞开中间护栏到对面路上,之后撞开北面边护栏下去了,自己膝盖和鼻子受伤了。34、被害人任某陈述证实,任某在车辆行驶时听到一声爆胎声,睁眼就看见车失控撞向护栏,最后停在一片花生地上,任某从车窗跳了出来。35、被害人薛某陈述证实,2017年8月24日08时40分许,听到一声响,车子就开始左右摇摆,突然感觉车子一顿,车子就停下了。当时发现在我的左侧有人拿东西把玻璃砸开,我就跟着从破损的玻璃处逃下来,我就被送往医院了。36、被害人胡某陈述证实,2017年8月24日上午11点10分左右,所乘坐车辆开始晃动,晃动之后车辆就失控了,之后冲入中央绿化带,冲撞到对面沟内,撞了树之后车就停了。37、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2017年8月24日12时40分许,赵某乘坐豫E×××**号车行驶到事故地点时,车辆突然左右晃动,车辆就撞到中央护栏,撞开北幅护栏掉到高速公路下面,撞到树上停下来。38、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实,2017年8月24日11时左右,张某1和丈夫张某2在长垣县汽车站坐大巴准备去无锡,行驶到连霍高速民权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39、被害人李某6陈述证实,2017年8月24日11时30分许,李某6和同行的李某8两人在长垣高速上站口上了从滑县去上海的大巴,听见车有一声响,之后听见咯当的声音,李某6看见车往左边偏,穿过路中央的隔离带跑到路对面又把对面应急车道护栏冲开。发生事故之后我懵了,李某8把我叫醒,我自己爬到门口,外面的人把我背出来,后来“120”车来了我乘坐“120”车走了。40、被害人牛某陈述证实,2017年8月24日10时半左右,我在长垣魏庄寨坐一辆客车回上海,11点半左右上的高速,中间在服务区停了一下,车上乘客按了一个灯,驾驶员那边报警,驾驶员不叫他按,人都没有下车,行驶到连霍高速民权段事故地点时,应该是左前轮爆胎了,我听响了,有碾轮胎的声音,大概有20-30米撞左侧护栏,冲过中央护栏撞到对面护栏后车辆冲入边沟。发生事故后我自己从车上下来趴在地上,等了好长时间救护车把我们拉到医院了。41、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实,事故时间记不清了,我当时没有听到什么,突然感觉到车辆撞向护栏,然后我因为碰撞昏迷了一段时间,醒来后发现车已经掉到护栏外面,发现很多人已经跳窗了。我嘴部撕裂,面部骨折,肋骨骨折。42、被害人孙某1陈述证实,2017年8月24日11时许,车辆从长垣上的高速,当时因为在睡觉,感觉到车来回晃。撞到树孙某1才醒,怎么发生的事故孙某1不知道。43、被害人甄某陈述证实,2017年8月24日,甄某乘坐的大巴车行驶到事故地点时,突然车子上下颤动得厉害,然后车辆就掉到高速下面了,撞到了树上才停下来,事故是怎么发生的自己也不知道。44、被告人司某供述及辩解证实,2017年8月24日11时,由王某4驾驶豫E×××**号车,我也坐上该车,还有一名售票员冯某,换车后我们就出发了。在长垣收费站广场附近停了一次,上了2名男性乘客。当时豫E×××**号车的驾驶员王某4对我说:“我买了一份饭,你先开吧,我吃饭。”然后我驾驶车辆,王某4在车上吃饭。在驾驶豫E×××**车辆前先检查了制动转向情况,然后下车检查行李仓看是否有危险品。发现行李仓内有其他货物。我怕行李仓内装有桶装的危险品,所以我打开行李仓两边的行李仓门都检查了一遍。确定没有危险品,然后才上车出发。车上的货物大概有4吨左右,平时就装载2、3吨,这次我驾驶的豫E×××**号车上所载货物进行称重,货物净重为5560千克,我知道行李仓内有敬告允许最大载重标识,是本行李仓允许最大载重550kg。我所驾驶的豫E×××**号车所载的货物超过敬告载重很多。已经严重超载了。行李仓内装载的这些货物根据货物的重量、大小、多少收费。车上拉的电动葫芦1吨位的收费60元,2吨位的收取120元,用纸箱装载的配件一箱30元,用编织袋装载的配件一袋30元,大的电机150元,小一点的电机30元。这次装载的货物运费3、4千元。我驾驶车辆驶入高速后到发生事故路上停了四次。车上司乘人员共计59人,其中含3个小孩。从民权服务区出发后有5、6分钟,就听到“砰”的一声响,我紧握方向盘,向右打方向,稍微打动一点,但是车辆还是向左前行驶,撞开中央隔离带后又撞到对面路边护栏,冲入沟内,事故就发生了。事故发生前我在左数第三车道内行驶,车速100km/h多点。我知道河南高速公路客车限速是90km/h。因为凌晨2点到凌晨5点客车不让行驶,所以必须在2点之前到达上海客运站。在路上为了赶时间就超速了。一路上都是我开的车,一直到事故发生。我持有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的“A1A2”证,初次领证日期是1999年3月11日。我驾驶的车辆车号豫E×××**号,是一辆“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车辆挂靠在河南中州集团滑县通达运输有限公司,车主是王某4,长垣人,实际管理人是刘某4。当时路况正常,能见度500米以上。45、新乡市长垣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报告证实,被告人司某平时表现良好,对其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委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司某辩护人辩护的被告人司某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征得被害人谅解,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司某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征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司某能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因此,辩护人辩护理由充分,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司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征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司某能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不会对所在社区产生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建波

审 判 员  杭德领

人民陪审员  朱秀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东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