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5民初34号
原告:韩军,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被告: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电测村**。
法定代表人:黎明,职务不详。
原告韩军与被告重庆燃气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现原告韩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军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军撤诉。
审判员 翁贞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邓歆颖
书记员徐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