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财保53号
申请人:安超,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被
申请人:李遂钦,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
申请人安超与被申请人李遂钦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遂钦所有的位于新郑市市委党校北郑韩故城墙南锦和嘉苑16号楼3单元1层102房产一套(保全价额310000元),并以担保人刘明阳所有的位于新郑市薛店镇薛店大道西侧莲花路南侧隆府新城4号楼1单元8层804(新郑房权证字第**)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遂钦所有的位于新郑市市委党校北郑韩故城墙南锦和嘉苑16号楼3单元1层102房产一套。
二、查封担保人刘明阳所有的位于新郑市薛店镇薛店大道西侧莲花路南侧隆府新城4号楼1单元8层804(新郑房房权证字第**)产一套。保全费207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瑞莲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