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4民初1638号
原告:郑州泓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浦发国际金融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买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樊萌,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和,男,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系被告樊萌所在社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客技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郑州泓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樊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州泓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泓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泓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苗苗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若文
书记员王智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