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2刑更392号

李海员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李海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冀02刑更392号罪犯李海员,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二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2011)秦开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于2012年2月16日交付执行。2015年6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5月9日止。2016年12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9日止。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李海员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又曾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狱积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予以减刑。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冀东分局对罪犯李海员的减刑幅度不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报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海员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员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静伟

审判员 董皓月

审判员 王宏伟 

二O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俞金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