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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3民初409号

翟少辉与张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翟少辉;张治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3民初409号

原告:翟少辉,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张治强,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少辉与被告张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翟少辉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效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