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3民初409号
原告:翟少辉,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张治强,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少辉与被告张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翟少辉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效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 森 来源:
翟少辉与张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3民初409号
原告:翟少辉,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张治强,男,199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少辉与被告张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翟少辉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效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江 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