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23执33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李成,男,1985年12月6日生,住泗阳县。
委托代理人:罗文婷,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守军,男,1975年10月3日生,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李成与被执行人王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8)苏1323民初49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守军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500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五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守军名下有六笔银行存款7211.53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不足以缴纳本案执行费;有中国农业银行泗阳县桃源支行尾号51671账户存款654.77元,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冻结;有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彰武县解放街支行尾号65579账户存款2862.35元,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依法冻结,于2019年1月28日委托扣划(尚未反馈);另查被执行人王守军名下有苏N×××**号、苏B×××**号汽车两辆,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和2018年10月16日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泗阳县房管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泗阳县××镇XX房产(证号201217890、201217889),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查封,该房产已被(2018)苏1323民初3796号案件查封,本案没有处置权。4.本院至被执行人王守军住所地泗阳县××镇**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王守军长期外出,家中无人。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守军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2019年1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成(代理律师罗文婷),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守军进行限制高消费。本案已执行到位0.00元,尚有执行标的1500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海军
审判员 胡继忠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建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