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402民初753号
原告:王昭滕,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潍坊果壳视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硬件工程师,现住济南市历城区。(到庭)。
被告:李学文,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雷天龙与被告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天龙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开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天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返还欠款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将被告所借款项5万元交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10月3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没有偿还该笔借款。2018年9月18日原告为主张权利诉至法院,后因程序原因按撤诉处理。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 被告赵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赵伟向原告雷天龙借款5万元,被告于2015年10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予以确认,欠条载明:“今欠雷天龙现金5万元”。原告雷天龙主张上述欠款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于2018年9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赵伟偿还欠款5万元及利息[案号:(2018)鲁0402民初3658号]。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雷天龙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裁定按雷天龙撤诉处理。原告雷天龙于2018年11月27日再次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雷天龙称本案款项系2015年10月31日被告所借,借款时未约定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雷天龙与被告赵伟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欠条为证,且被告赵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亦未对借款提出异议,本院对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被告赵伟向原告雷天龙借款后未及时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伟未及时偿还借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自催告后支付逾期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赵伟给付原告雷天龙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赵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启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扈骁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