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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25民初194号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周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豫0225民初194号

原告:王某,女,1980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周某,男,197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双方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共同分配;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二、原、被告婚生长子周忠亚由被告周某抚养,周忠亚抚养费由被告周某自理。婚生次子周忠锦由原告王某抚养,周忠锦抚养费每年5000元,由被告周某支付原告王某7年的抚养费,自2019年1月30日起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周忠锦当年的抚养费,至周忠锦14周岁止。原、被告对婚生子周忠亚、周忠锦互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三、原、被告婚前无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四、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原、被告双方就此事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逯建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