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1民初2934号之三原告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高九路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610187309。
法定代表人:王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宗颖,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虹,贵州久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广来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前军坝(苟江经济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0973042964。
法定代表人:凌剑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永,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福杰,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广来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11月3日依原告之申请依法作出(2017)黔0321民初2934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的52001626036052509902号银行账户内的995万元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冻结期限已届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对该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以700万元为限继续进行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遵义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贵州广来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播州支行的52001626036052509902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以700万元为限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冻结期限届满需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绍勋
人民陪审员徐应江
人民陪审员陈文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 维 涛
书 记 员 何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