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03民初113号
原告:承德华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滦区滦河镇。
法定代表人:王忠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董事长。
被告:承德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宫后村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献国,董事长。
原告承德华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正和炉料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承德华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华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华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464.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732.18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德华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凌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春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