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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503执1011号

关于刘广东与罗凤莉、冯军、冯仁贵、周资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广东;冯军;罗凤莉;冯仁贵;周资敏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川1503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5日,北京市大兴区人。被执行人冯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2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罗凤莉,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1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冯仁贵,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0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周资敏,女,汉族,生于1986年7月13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503民初341号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刘广东申请执行罗凤莉、冯军、冯仁贵、周资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30300元及利息,案执行已经到位22433.04元(含执行费33.04元),余款经调查银行**管、国土、不动产、车管、网银等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冯 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仁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