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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8民初705号

刘利花与郭红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30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利花;郭红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8民初705号

原告:刘利花,女,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住濮阳县华龙区。

被告:郭红军,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住濮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

负责人:王建辉,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守鹏,系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刘利花诉被告郭红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当日受理。2019年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郭红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刘利花承担。

审判员  张忠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